许永焱顾问在《中国税务报》发表构建数字经济税会规则论文

时间:2023-01-20 21:47来源:未知 作者:许永焱 赵毅 列皓溪 点击:400次
  

  日前,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之江实验室等联合主办数字贸易规则标准高峰论坛。在论坛上,浙江省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揭牌成立。该委员会将致力于探索研究制定数字贸易标准体系,形成一批数字贸易规则与标准研究成果。


  随着近年来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广泛应用,数字贸易这一新型贸易模式迅速发展。与传统贸易相比,数字贸易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加了贸易产品种类,拓展了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空间,日益成为拉动国际贸易增长的“新引擎”。

  根据《“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数字贸易具体包括数字产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技术贸易、数据贸易等。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显示,预计到2025年,我国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将超过4000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将达50%左右。

  近年来,我国对发展数字贸易高度重视。商务部、税务总局等2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完善数字贸易促进政策,加强制度供给和法律保障。实践中,数字贸易的商品形态、业务生成、交易方式、转移交割等不同于传统贸易,具有虚拟性、渗透性、关联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与现行会计规则、贸易监管规则、税收制度等不尽协调。

  从会计核算角度看,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未对数字资产标的确立、研发成本核算等作出清晰规定,导致相关企业在数字资产核算体系构建、研究成果产权归属、数字资产价值延伸跟踪等方面,未形成及时、完整、准确的账面反映,也难以有效开展成本计量、效益考核、涉税处理等。

  从涉税监管角度看,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据笔者了解,数字商品既有依附于实体货物存在的,也有独立存在的;既有与附着实体货物一起计价的,也有独立打包单独计价的;还有的交易过程中不计价,而是对运营收益进行分成。基于这样的特点,实践中附着实体货物的数字贸易业务须向海关申报通关或向商务、外管备案申请付汇,监管部门能够实现较有效的监管。但是,对于其他大量借助互联网平台完成的数字贸易业务,监管部门较难获取交易过程、交易结算、利得分成等信息,也就不容易进行有效监管。此外,数字产品、数据资产具有可复制、可延伸、无损耗的特性,交易中往往涉及知识产权归属及其价值延伸与共享,容易成为境外跨国集团与其境内子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并转移利润的手段,加大了监管难度。

  面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完善会计规则,以促进实现数字成果资产化、产权归属明晰化、知识产权运营合规化。具体而言,一方面,数字资产标的确立,应与企业的研发工程立项挂钩,并以工程研发成果作为核算标的项目,以整个工程研发支出作为标的资产历史成本计价依据,从而为税收计量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数字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应与研发协议(合同)、民法典相关规定等挂钩,确保研发成果产权归属明确,使用、增值及价值延伸权益清晰,防止利用知识产权转移利润。

  同时,有必要研究完善数字贸易相关税收政策,促使相关从业者实现更加规范的发展。笔者认为,应结合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改革的国际背景,持续研究并逐步完善数字贸易税收政策。比如,针对互联网平台上的大量数字贸易从业者,可以考虑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原则,为其制定合理的税率与征收规则,同时对成本费用抵扣依据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可以促使相关从业者更好地遵从税法,为数字贸易发展营造更加良性的税收制度环境。

  此外,结合数字贸易所具有的关联主体多、商业模式变化快、价值分割依据多等特点看,税务、海关、商务等有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实行协同监管,及时共享数字贸易信息数据。同时,可以考虑通过专门建设跨境数字贸易进出口平台等方式,有效整合构建数字贸易主体链、信息链、数据链、票据链、资金链等,尽可能消除监管“盲区”、清理监管“死角”,从而在更好维护税收秩序的同时,促使数字贸易从业者主动增强合规意识,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作者:许永焱、列皓溪系广东财经大学人民财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赵毅系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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